《民法典》重点难点解析:备考必备核心问题深度剖析
在《民法典》的备考过程中,考生往往容易对某些核心概念和制度产生疑惑,这些问题不仅涉及理论深度,更与实务应用紧密相关。本栏目精选民法考研教材中的常见难点,结合法理与案例进行系统性解答,帮助考生厘清模糊认知,构建完整的知识体系。内容涵盖人格权、合同、物权等关键领域,以通俗语言解析复杂规则,助力考生在理解基础上灵活运用。通过以下问题的深入探讨,考生能够更好地把握《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与司法实践方向。
问题一:《民法典》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在《民法典》中属于无效合同。根据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这种无效不仅限于合同双方,更强调对第三人权益的侵害。比如,甲乙两人恶意串通,以虚假价格出售某房产,而丙作为善意第三人购买了该房产,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合同自然无效。此时,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合同无效并非自始无效,而是从合同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处理方式体现了民法典对公平原则的维护,避免因合同无效给无辜方造成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比如是否存在虚假协议、伪造证据等行为。因此,考生在备考时,不仅要掌握恶意串通的基本认定标准,还要能够灵活运用相关法条,分析具体案例中的合同效力问题。
问题二:居住权设立后,权利人能否转让或抵押居住权?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重要制度,其设立目的在于保障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根据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这意味着,居住权权利人不能将其享有的居住权出售或赠与他人,也不能通过遗嘱等方式将其转移给后代。这一规定体现了居住权的特殊性质,它并非一种纯粹的财产权,而是与特定人的居住需求紧密相关。例如,甲为乙设立了居住权,允许乙在其房屋中居住,那么乙就不能将这个居住权卖给丙,或者用其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如果权利人试图转让或抵押居住权,其行为将无效。但居住权设立后,如果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居住权并不会随之转移。根据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不得与住宅所有权分离转让。也就是说,如果甲将房屋卖给丁,居住权仍然存在于原房屋上,丁作为新的所有权人,必须继续保障乙的居住权。这种制度设计既保护了居住权人的居住需求,也维护了房屋所有权的稳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权利人违反规定转让或抵押居住权,法院会认定其行为无效,并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权利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考生在备考时,要重点理解居住权的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抵押性,并结合法条分析相关案例,掌握其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况。
问题三: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如何履行才符合《民法典》规定?
格式条款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一规定强调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旨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权益。那么,如何才算“合理的方式”提示呢?根据第四百九十七条,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意味着,提示义务的履行不仅要有形式上的表现,还要达到对方能够实际注意和理解的程度。比如,某电商平台在用户协议中设置了大量免责条款,但仅在页面底部以极小字体显示,用户在注册时往往难以注意到。这种情况下,如果用户在交易中遭受损失,可以主张该免责条款无效。合理的提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标识、用不同颜色或字体突出显示、在用户点击同意前进行弹窗提示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还应当对对方提出的合理说明请求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拖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提示方式是否合理、对方是否实际注意到等因素,判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是否履行了提示义务。因此,考生在备考时,不仅要掌握格式条款的基本法律规定,还要能够分析具体案例中的提示义务履行情况,理解其法律后果和司法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