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考研学硕民法教材

更新时间:2025-09-25 22: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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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核心考点深度解析:考研学硕必备问题与答案

在法学考研学硕的民法备考过程中,考生往往会对一些核心考点感到困惑。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我们整理了以下几个常见问题,并提供了详细的解答。这些问题涵盖了民法典中的重要制度,旨在帮助考生厘清概念、突破难点。通过阅读本文,考生可以更加清晰地把握民法学的精髓,为考试做好充分准备。

问题一: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要件有哪些?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具体来说,行为人必须具备与其行为相适应的年龄和智力水平,例如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被认为是有效的。意思表示真实是关键,如果行为人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比如订立赌约的合同就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考生在备考时,应结合具体案例理解这些要件,并掌握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问题二:如何区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中常见的考点,两者在法律后果上存在显著差异。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是否经过确认,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即使相对人明知其无行为能力,该行为依然无效。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则不同,它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符合特定条件时,如受欺诈、胁迫等,当事人才能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考生需要特别注意,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相似,但撤销前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例如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理解这两者的区别,关键在于把握无效行为的绝对性(自始无效)与可撤销行为的相对性(需满足特定条件且在撤销前有效)。

问题三:代理制度中,哪些情形会导致代理权终止?

代理权终止是代理制度中的重要内容,考生需要掌握代理权终止的各种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73条的规定,代理权终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这是最常见的终止情形,例如合同代理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代理权自然终止。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如果被代理人明确表示不再需要代理人处理事务,或者代理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代理人,代理权也会随之终止。这种终止需要通知对方,否则可能产生法律后果。第三,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如果代理人死亡,其代理权通常随之终止,但如果是委托代理,且代理事务涉及人身性质,如遗嘱执行,则代理权可能继续存在。被代理人死亡则要看代理权限是否涉及人身,如果涉及,代理权可能继续;如果不涉及,则代理权终止。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例如,公司解散后,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权限自然终止。考生在备考时,应结合具体案例理解这些终止情形,并掌握终止后的法律后果,如代理行为是否有效、责任如何承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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