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式基金上市交易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立条件:
封闭式基金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批准规模的80%以上,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200人以上。
2. 基金运作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且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批准规模的80%以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200人以上;
基金托管人已聘请,并已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相关业务许可证。
3. 信息披露条件:
基金管理人已按照规定编制并披露了基金募集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文件;
基金管理人已按照规定编制并披露了基金净值、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等基金相关财务信息。
4. 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份额转让、基金份额赎回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基金投资组合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上述条件为一般性要求,具体上市交易的条件可能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最新规定有所调整。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在申请封闭式基金上市交易时,应当密切关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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