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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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我所知的信息,最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4年6月3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该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一些关于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关键点:

1. 基金会定义: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2. 设立条件: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确定的公益宗旨和业务范围;

有必要的财产来保证其正常运作;

有固定的住所。

3. 基金会分类: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

4. 基金会管理: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确保其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5. 基金会运作:基金会开展募捐和公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6. 监督管理: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机关。

7. 基金会终止:基金会终止,应当进行清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和公告后的程序。

请注意,法律法规可能会有更新,因此建议查阅最新的官方文件或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