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58条的规定,信息完整披露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真实性原则: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及时性原则:涉及公司的重大事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应当及时披露,不得延迟。
3. 公平性原则:披露信息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有选择性地披露信息。
4. 一致性原则: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公司已公开的其他信息保持一致。
5. 完整性原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包括所有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必要信息,不得遗漏。
具体来说,第58条的内容如下: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已经公开的信息进行歪曲、篡改;
(三)隐瞒、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导致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规定,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
这些原则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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